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达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提升职员素质,依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暂行规定》、《山东事业单位实行职员聘用规范暂行方法》及《山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推行方法》,结合我市实质,拟定本细节。
第二条 行政支持类、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职员、管理职员和工勤职员适用本方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职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用其他办法选拔任用职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角逐、择优的原则,依据招聘职位的任职条件及需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同级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工的组织工作;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对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聘条件
第五条 面试职员需要拥有下列条件:
具备中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备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具备职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适应职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具备职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不能设置歧视性条件需要。
第三章 招聘程序及方法
第七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申报招聘计划;
拟定招聘策略;
发布招聘信息;
报名与资格审察;
考试、考核;
体检;
确定拟聘用职员,并进行公示;
拟聘用职员报同级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对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适合公开或很难形成角逐的职位,经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赞同,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对急切需要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经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赞同,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法招聘。
第四章 招聘计划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内,依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赞同后,编制招聘计划。招聘计划须经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核准。新建事业单位,报经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赞同后,可按规定程序单独组织。
第五章 招聘策略与信息发布
第十条 市属事业单位招聘策略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