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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之幼儿综合素质考点归纳:幼儿保护

点击数:575 发布时间:2025-09-07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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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之幼儿综合素质考点归纳:幼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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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婴幼儿保护

考试知识点总结

1.熟知婴幼儿权利保护的有关教育法规,保护婴幼儿的合法权利。

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剖析评价婴幼儿教育工作中婴幼儿权利保护等实质问题。

重点提示

1、儿童的权利

儿童权利,指儿童依法享有些与成年人平等的权利。

儿童权利的范围涉及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这类权利概括为最基本的存活权、获得保护权、进步权和参与权,并规定任何儿童,不分性别、国籍、民族、种族、健康情况、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居住区域和其他原因的影响,平等地享有这类权利。

1.存活权

儿童的存活权是儿童生命存活、身体健康与作为生命外围屏障的人格尊严的权利。儿童出生后即获得了生命权,享有生命安全不受侵害、不被剥夺和特殊保护的权利。除此之外,儿童有获得足够食物、肯定住所与其他生活的权利(对于成人而言是财产权和社会权)。

2.获得保护权

获得保护权是儿童获得国家、社会、家庭保护的权利。

3.进步权

进步权是儿童健康成长的各种权利。儿童的进步权具体包含:儿童有同意所有形式教育的权利。包含合法教育和非合法教育。进步权还包含儿童享有与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与社交进步相适应的生活质量。

4.参与权

参与权是儿童有获得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儿童的社会性参与不止是他们基本的权利,而且也是他们成长和进步的基本需要。

2、婴幼儿权利的保护

1.家庭保护

2.学校保护

3.社会保护

4.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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